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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收购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应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收购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

常州市提出,加快征收安置。不再新建安置房,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非社会资本受让土地未实质性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项目一律不再建设;一律不再新增安置房用地供应。

收购商品房用于征收安置,对有安置需求的地区,可采取直接购买或房票方式购买商品房用于安置房。

文件还要求,加快对被征收人的征收安置。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实施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选择实物安置的,必须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六个月内安置到位。本通知实施前已实施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项目,须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安置到位。安置到位的标准为:安置房已建成的,将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安置房已开工尚未建成的,被征收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完成合同备案。

扩大房票使用范围。鼓励推行全市房票通兑通用政策,房票使用人可使用房票在全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应用类型在商品住房基础上增加非住宅类商品房。房票使用主体,除房票持有人,其近亲属均可以作为房票的使用人,其中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应普通商品住宅用地

为激发住房需求,常州市还提出,优化人才购房补贴政策。优化“龙城英才计划”和青年人才生活居住“双资助”补贴政策,人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支持购房补贴用作首付款;按人才对应享受生活补贴和租房补贴标准最长36个月计算,可将剩余月份应享受的两项补贴总额度一次性以“房票”形式用作首付款。

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则上不再新增供应普通商品住宅用地。新出让商品住宅用地应按照改善型住宅建设要求规划建设。

优化贷款政策。首先是降低首付比例,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同时,降低贷款利率,阶段性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

加大公积金支持。将阶段性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为常规政策。支持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中只有一人满足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借款人中两人或两人以上满足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贷款申请人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配贷系数为60;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配贷系数为30。取消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余额挂钩限制。对多孩家庭、各类人才和现役、退役军人等有关对象给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支持。

收购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充分发挥白名单制度作用。搭建政银企沟通平台,对符合融资条件的房地产项目“白名单”应进尽进,全力支持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收购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属地政府可根据各自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和供给缺口的摸排情况,以需定购,组织国有企业收购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城市更新、存量资产改造、以旧换新,推进智慧建造、绿色建筑等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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